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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宇
聲 請 人 亮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縣福興鄉公所間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之金額共新台幣(下同)12,530,64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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