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再更一,2,2024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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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石西川
訴訟代理人 楊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黃月華等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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