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3號
原告林峰慶
訴訟代理人黃德聖律師
被告天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志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9日10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依原告之聲請,通知證人楊韋靚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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