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被 告 沈錫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