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勞補,20,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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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林淑蕙
被 告 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2,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先繳納裁判費1,067元(計算式:3,200-【3,200÷3×2】=1,0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67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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