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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陳進益
被 告 莊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02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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