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勞補,34,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偉銘間請求給付訓練費用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

(二)應補正式起訴狀四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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