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勞補,35,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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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訓練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訓練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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