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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麥青龠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33元(原應繳新台幣4,300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並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應補正式起訴狀十六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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