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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高麗癀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文
訴訟代理人 許哲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琬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7,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
(二)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訴狀繕本三份。
(四)代理人委任狀未表明有無特別代理權,應依法定格式補提正式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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