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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鄧氏章
阮氏蘭
潘氏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明護理之家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應於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裁判費鄧氏章新台幣13,302元,阮氏蘭新台幣5,811元,潘氏河新台幣4,85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三分之二),限於五日內補繳,逾期駁回。
(二)應於十四日內提出被告東明護理之家商業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駁回。
(三)應於十四日內補提被告完整資料之起訴狀(含附件)四份,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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