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7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林枝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