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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宛倩
相 對 人 彰化縣私立樂活學苑社區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蔡宮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6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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