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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4號
聲請人王芯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有倉務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出勤休息時間補償共計新臺幣(下同)117,926元、應提撥勞工退休金20,400元,合計138,3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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