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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柳麗雪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合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登源
被 告 高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登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4,076元(含資遣費590,333元、特休未休工資107,295元、老年給付損害777,600元、加班費238,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 元。
惟其中請求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共計936,476元(計算式:590,333+107,295+238,848=936,476)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827(10,240÷3×2=6,8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暫先繳納裁判費11,201元(計算式:18,028-6,827=11,20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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