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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佳韻律師(即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准展期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且應於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3項、第8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即明。
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地中海公司)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12度司字第18號裁定准予展期至113年5月21日完結清算。
因地中海公司之資產即屋頂型太陽能發電設備於000年0月間,已經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運處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回,經於000年0月間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發電設備移轉變更,彰化縣政府已於113年4月8日同意辦理,地中海公司與上述債權人雙方並已簽署契約於113年4月20日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申請電能購售契約之移轉,現正等待台電公司之核准,地中海公司並已委請會計室處理清算所得之申報,因逾五月報稅季節,會計師預計於六月上旬才能申報完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地中海公司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准予展期至113年5月21日完結清算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字第18號、111度司字第12號民事卷宗審閱無誤。
又聲請人主張之事由,亦據提出彰化縣政府113年4月8日函文 影本為證,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理由,核無不當,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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