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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賴金桃即張金安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金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蓋現為限定繼承,倘債權人欲聲請超過繼承遺產範圍內之請求,請提出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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