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103,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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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號
債 權 人 黃柏榕

上列債權人黃柏榕因與債務人賴穩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柏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賴穩凱(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段0號或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確認聲請人為何,並補正聲請人之登記資料及大小章(蓋依原因事實所載,聲請人應為○○補習班,倘欲以「黃柏榕」為聲請人,應補正補習班為其獨資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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