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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債 權 人 卓岳榮
上列債權人卓岳榮因與債務人林玉枝(即林秋郁之繼承人)等七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卓岳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秋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及完整繼承系統表(應包含再轉繼承人)。
二、提出林玉枝(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林慶隆(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林月女(住○○市○○區○○○路000號13樓之2)、林康(住○○市○○區○○路000巷00號)、陳英鎮(台中市○區○○○○街000號11樓)、陳雅鷹(台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2)、陳雅娟(住○○市○○區○○○街000號3樓)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三、請求標的欄位所載「債務人林慶隆、林玉枝、林月女、陳英鎮即《林阿莓》之繼承人…」,與聲請狀債務人欄位所載「林玉枝即《林秋郁》之繼承人」不同,請確認有無誤載?
四、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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