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1058,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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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債 權 人 唐銘胃即唐銘俊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列債權人唐銘胃即唐銘俊因與債務人楊基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唐銘胃即唐銘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99年12月1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如依據票據關係,應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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