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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號
債 權 人 林清華即大立資源回收行
上列債權人林清華即大立資源回收行因與債務人永鑫資源回收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清華即大立資源回收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黃冠鈞(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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