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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債 權 人 尤寶憶
上列債權人尤寶憶因與債務人施佩玉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尤寶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各」向債務人施佩玉、黃明勳、黃利哲請求之「金額」及其「計算式」、金額「釋明文件」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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