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165,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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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簡志葦
債 務 人 余政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3,3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㈠:利息及違約金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16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訖日、利息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違約金年利率 號 (新臺幣) 001 600,016元 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㈡之利息計算 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 002 293,328元
附表㈡:農業金庫利率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165號 編 號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001 3.184 3.5024 逾期6個月以內者 002 3.184 3.8208 逾期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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