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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號
債 權 人 金馬大鎮第五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進
上列債權人金馬大鎮第五期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吳旭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馬大鎮第五期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路0段000○0號8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吳旭紘之身分證字號)。
二、承上,另提出債務人吳旭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三、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車位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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