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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慧玉
債 務 人 A0000000001
A0000000002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A0000000003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俊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218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俊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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