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1756,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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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債 務 人 林岷憲

蕭鈺琪


一、債務人林岷憲、蕭鈺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92,8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 號 (新臺幣) 001 1,592,861元 自民國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
附表二:利率表 編 號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001 3.184 3.502 逾期6個月以內者 002 3.184 3.821 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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