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1988,2024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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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
債 權 人 楊宗諺
上列債權人楊宗諺因與債務人羅○銓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宗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羅志銓或羅育銓?)

二、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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