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2034,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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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陳啓竣
債 務 人 洪明和

一、債務人洪明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3,32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4日起至113年3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057%加1成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2.828%加5成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明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3,32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113年4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057%加1成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2.828%加5成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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