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210,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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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號
債 權 人 張哲勝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賴美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利息請求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算之依據(蓋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12年12月26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請補正其依據)。

二、提出請求違約金之釋明文件(例如借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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