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213,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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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號
債 權 人 莊麗珠


上列債權人莊麗珠因與債務人葉玉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莊麗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葉玉峰(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巷000弄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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