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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鉅鑫天車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鉅鑫天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並補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及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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