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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債 權 人 楊世華
林雅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燈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5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乃民國104年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燈堯發支付命令,惟僅提出彰化地方檢察署之不起訴處分書影本為憑,其釋明已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對債務人莊燈堯有債權存在之文件影本(如合會單等)。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已盡釋明之責,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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