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3230,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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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0號
債 權 人 簡瑋呈
上列債權人簡瑋呈因與債務人黃俊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簡瑋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補正狀尾聲請人即債權人簡瑋呈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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