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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
債 權 人 莊素梅
上列債權人莊素梅因與債務人施鈞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莊素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僅敘述「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未敘明請求之利率,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率為何?(倘欲請求利息,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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