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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號
債 權 人 蔡淑貞
上列債權人蔡淑貞因與債務人吳宜芳(即吳淑琴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淑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本件有何權利保護之必要?(前業對繼承人吳宜芳取得執行名義並已強制執行,請敘明再次聲請之必要,例如:僅取得拍賣抵押物之對物之執行名義)。
二、提出債務人吳淑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確認聲請狀請求聲明,是否更正為請求繼承人吳宜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淑琴遺產範圍內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聲明倘否,請提出其請求之依據。
(蓋民法繼承編於民國97年修法後,繼承人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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