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3558,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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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李宜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三百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宜峻前於民國110年7月5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0,34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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