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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6號
債 權 人 宏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秀娟
上列債權人宏威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宏威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故如無依據,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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