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3639,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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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
債 權 人 尚品鋼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延



債 務 人 斌全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滿

一、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5,2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0,13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1,7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66,4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2,3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4,9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0,11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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