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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9號
債 權 人 張永昌
上列債權人張永昌因與債務人蕭忠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永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完整之和解協議書影本(依所提協議書影本,債務人未完成簽章),或其他有債權存在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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