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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0號
債 權 人 陳暉旬
上列債權人陳暉旬因與債務人單紀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暉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13年1月2日」?
二、提出依年息百分之6計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如無依據請更正為年息百分之5)。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4,0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並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各筆債權成立日期,及其相對應之債權釋明文件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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