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4029,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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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焜勝
代 理 人 林偉常
債 務 人 林美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7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13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 號 (新臺幣) 001 135,716元 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本金按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息,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息。
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附表二:農業金庫基準利率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編號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001 3.184 3.5024 逾期6個月以內者。

附表三:本會利率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編號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001 2.64 3.168 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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