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瀅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2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67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 00122,764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21,160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33,855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4253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52,265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69,383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73,382元112年11月25日百分之160083,075元112年12月25日百分之160093,075元112年12月25日百分之16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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