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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
債 權 人 林柏榕
上列債權人林柏榕因與債務人陳湘霖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柏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本件究係依據借貸、給付貨款、或票據關係請求?
二、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提出系爭票號JA0000000、JA0000000、JA0000000、KB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若係依據借貸、給付貨款等關係請求:請提出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依據,請更正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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