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426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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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柯富緯 


一、債務人柯富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19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債務人柯富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57元,及其中㈠新臺幣6,484元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其中㈡新臺幣13,386元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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