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469,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莨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1458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9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108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1458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