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5288,2024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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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88號
債 權 人 祭祀公業楊文心

法定代理人 楊儒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智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理由,即為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智鈞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祭祀公業楊文心關於選任管理人之備查資料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楊智鈞之最新戶籍謄本」。

然債權人逾期均未補正,揆諸上開條文,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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