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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52號
債 權 人 林昱佶
債 務 人 晶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勝
債 務 人 何慧育
一、債務人晶傳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70,000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晶傳有限公司、何慧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晶傳有限公司、何慧育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惟查,本件債務人何慧育為支票背書人,債權人就附表㈠所示支票均逾期提示,此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依法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何慧育,已喪失追索權。
從而,此部分對債務人何慧育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0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00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0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52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同提示日) 001 111年9月14日 1,000,000元 112年9月13日 QD0000000 002 111年10月25日 1,000,000元 112年9月13日 QD0000000 003 111年11月3日 500,000元 112年9月13日 QD0000000 004 111年12月12日 500,000元 112年9月13日 PUA0000000 005 111年12月30日 2,500,000元 112年9月13日 RD0000000 006 112年3月3日 152,000元 112年10月3日 RD0000000 007 112年3月3日 198,000元 112年10月3日 RD0000000 008 112年4月14日 300,000元 112年9月19日 RD0000000 009 112年5月13日 1,000,000元 112年9月19日 RD0000000 010 112年7月10日 620,000元 112年10月3日 RD0000000
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52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同提示日) 001 112年4月14日 300,000元 112年4月14日 RD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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