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5524,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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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
債 權 人 陳文偉
上列債權人陳文偉因與債務人陳俊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文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之債權金額(債權人僅提出新臺幣175,000元之借款契約書供參,且依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觀之,本件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75,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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