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5969,2024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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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
債 權 人 黃坤鐘

債 務 人 尤泰元

曾志德即賀竣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21,3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969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3年4月5日 363,500元 113年4月8日 FE0000000 002 113年5月5日 357,800元 113年5月6日 FE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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