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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98號
債 權 人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債權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重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文件影本(原聲請狀漏附證物)。
二、併檢還匯票壹仟元整(號碼0000000000-0)正本1件。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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